骗取出口退税案
位置:首页 > 涉税案 > 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例分享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蔡伟廷,男,48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伟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2年1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蔡伟廷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蔡伟廷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伟廷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蔡伟廷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伟廷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并造成抵税、退税的后果,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蔡伟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蔡伟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深圳爱地大厦25B住房一套及人民币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蔡伟廷的犯罪所得,发还中邮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伟廷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伟廷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蔡伟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对于蔡伟廷所提上诉理由及蔡伟廷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在案扣押的深圳爱地大厦25B住房一套及人民币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蔡伟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继续追缴上诉人蔡伟廷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上一条: 服务范围
下一条: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