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
位置:首页 > 涉税案 > 骗取出口退税案
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补充规定》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补充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则没有再对本罪案的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一直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作为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罪作了较大修改。《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定罪标准由“一万元以上”改为“数额较大”,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成了制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的一个核心问题。2001年《追诉标准》基本沿袭了《补充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过程中,考虑到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这意味着本罪的人罪标准为5万元,为了保持司法解释的稳定性,仍将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定为5万元。另外,由于海关对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报关实行严格的查验,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检查,往往以9万多美元的货物报关。9万多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大概相当于63万元左右,按照增值税17%计算,国家退还出口企业的税款应为人民币10 - 11万元左右。因此,在实践中,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高于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案件很少发生。经研究认为,将本罪的入罪标准定为人民币5万元是合适的,不致发生轻纵犯罪的不利局面,也兼顾了本罪与其他涉税犯罪入罪标准之间的大体平衡。
  
 在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根据《补充规定》的规定,本罪只能由企业事业单位构成,1997年《刑法》扩大了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出口业务都是由单位进行经营的,所以即使是个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要打着单位的名义进行,对此应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界限。
  (2)对于多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其数额应累计计算,当累计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予追诉。
  (3)对于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的,应当以逃税罪追诉;如果所骗取的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则对超过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
  (4)在具体认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时,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实际办案中掌握的原则认定:如果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外汇核销单系伪造、涂改、变造的,一般即可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一般都有货源函调的程序,如果发现出口退税业务中的实际供货企业不存在或者出口业务是虚假的,一般也可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单纯以“空箱出口”等手段套取海关报关单的行为本身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属于犯罪预备,可以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


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按犯罪处理,这也就是说,只有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予追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I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都属于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犯罪,在手段上一般均表现为以虚假事实欺骗有关国家机关,犯罪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专面均为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逃税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2)具体行为方式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逃税罪是采取各种虚假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如果行为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款款确是其已缴纳过的税款,则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补充规定》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1997年《刑法》扩大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范围,诈骗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罪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出口退税款;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外的公私财物。(2)犯罪主体不尽相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则仅限于自然人。


 (三)其他问题
  1.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伴有其他一些相关犯罪行为,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行贿等。对于牵连犯,即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当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另一罪则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对于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向税务工作人员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共同犯罪问题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必然要经过多个环节,牵涉多种犯罪,一般都由多名案犯共同完成。司法机关在查处时要注意深挖犯罪,依法严惩以虚假退税凭证诈骗出口退税款过程中涉及的虚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在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以及与出口结汇单证有关的犯罪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特别要注意查办税务、海关、银行等单位中与犯罪分子相勾结,或者收受贿赂,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的腐败分子。对于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其他帮助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上一条: 服务范围
下一条: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