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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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注意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介绍贿赂由于依附于行受贿,故其与行贿、受贿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帮助倔进的关系,也就不易区分是行贿、受贿的帮助犯还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我们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主观目的不同,即介绍贿赂行为入主观目的只是为行受贿的实现进行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他本身并没有行贿或受贿目的,如有此目的就成了行贿、受贿的共犯了。介绍贿赂行为必然在客观上对行贿,或者受贿,甚至行贿受贿起着一定的帮助作用,也有某种帮助犯的性质。但既然刑法将介绍贿赂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因此就不能认为凡是对行贿、受贿起着帮助作用的,如在行贿、受贿之间代为转交贿赂的行为,就是行贿或者受贿的共犯。此外,如果介绍贿赂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还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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