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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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罪只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渎职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且系近亲属或情妇、情夫关系的,一般应以共同受贿处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收受财物,但互相之间并不知情,应分别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定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又不构成渎职犯罪,也不宜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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