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位置:首页 > 行贿受贿案 >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适用

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立案数额的规定。
   

依据其规定受贿立案数额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金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⑵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⑶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索贿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将自己的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目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利用自己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态度。受贿罪的故意是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索贿行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不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侵犯法益不同。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上一条: 服务范围
下一条: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