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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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九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1、集资数额界定问题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以非法所得数额即实际占有数额作为界定标准;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否实际占有,都应以涉案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应以非法所得数额即实际占有数额和涉案金额分别作为界定标准并相应地规定不同的数额标准。
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集资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集资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骗数额。


      2、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
      关于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案件一般涉及人员比较多,涉及的资金数额也比较大,从司法实践来看,数额标准不宜规定过低,规定得过低会扩大打击面,建议适当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属于涉众型犯罪,公安机关应早介入,“打早打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之前,可参照《诈骗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执行。该解释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没有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2001年《追诉标准》第41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研究认为,2001年《追诉标准》与《诈骗案件解释》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同。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集资诈骗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仍维持2001年《追诉标准》的规定,这样规定基本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司法实践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实需要。


      3、个人集资诈骗和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应否一致的问题
      关于个人集资诈骗和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应否一致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刑法》第192条和第200条关于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并没有规定不同的数额标准,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个人集资诈骗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应规定一致。经研究认为,虽然《立案追诉标准(二)》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规定了不同数额标准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应与之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新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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