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保险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能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不是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2)从保险诈骗的数额上来把握。达到数额较大,也即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即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没有达到1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茳骗,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不应立案追诉.应按一般的保险诈骗行为处理。根据《保险法》第176条的规定,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司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且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表现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且都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因此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两罪的区别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尽管也是复杂客体,但其侵犯的是他人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保险诈骗罪成立的数额标准是,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而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数额标准是2万元以上。
(4)主体不完全相同。保险诈骗罪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既可能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可能是没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合同诈骗罪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一般都是签订、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三)其他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查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在主观上是否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可依法认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不应认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2)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实际上为他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了条件。如果实际上提供了条件,应认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3)他人的保险诈骗罪是否成立。如果他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没有成立保险诈骗罪,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否则,可认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关于保险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另外也可能构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所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60条所规定的虐待罪,第261条所规定的遗弃罪。至于具体构成何罪,要看行为人使用何种手段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能否数罪并罚,也要看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114条、第115条所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60条所规定的的虐待罪,第261条所规定的遗弃罪。如果同时构成,则数罪并发,否则,只能按其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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