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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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该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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