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实践中,具体适用本案追诉标准时,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包括份数和票面额两个标准,二者之间是并列、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有关规定,票面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百元版按每份100元计算,千元版按每份1000元计算,万元版按每份1万元计算,一次类推。
(3)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数量或者票面金额不重复计算,而是按其中处罚较重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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