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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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2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音质和发售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严肃处理。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制、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质非法印制成增值税专用发票0 1 993年1 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并经1 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先后两次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违反上述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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