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曾先后有两个规定。
一是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执行。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从严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精神,且其标准也是大体一致的。2001年《追诉标准》沿用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相应标准。
在研究制定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过明确规定,且1997年《刑法》有关本罪的规定与《发票决定》的相关规定内容没有变化,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规定的栎准也是切实可行的,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未做变动。这一意见也得到了各方面的赞同与认可。
在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本罪应予立案追诉的两种情形是并列、 选择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有关规定,在具体计算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时’应按以下标准进行:百元版以每份100元计算,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计算’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10-58695830,58695532 传真:010-58697678
24小时服务热线:1323 196 118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3
法律声明 本网站中相关用词仅代表律师团队的执业精神,不视为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