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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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2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售管理采取了严格控制措施,只有税务机关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国家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取得良好效果。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3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在实践中,一些没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出于逃税、骗税等目的,到处高价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则在金钱的利诱下,违反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影响了国家税收,应依法予以惩处。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是与税务机关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主要区别,同时也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本罪的区别所在。出售,是指以各种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一张或几张的行为,也包括大量出售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自然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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