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位置:首页 > 非法经营案 >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8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上一条: 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