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10-58695830,58695532 传真:010-58697678
24小时服务热线:1323 196 118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3
法律声明 本网站中相关用词仅代表律师团队的执业精神,不视为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