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10-58695830,58695532 传真:010-58697678
24小时服务热线:1323 196 118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3
法律声明 本网站中相关用词仅代表律师团队的执业精神,不视为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