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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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鉴于《知识产权解释》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罪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情形与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与2001年《追诉标准》相比大幅降低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数额。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了两种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对于一些已查获大量库存侵权货物,但尚没有发生销售金额或者无法查清其销售金额的案件,难以启动侦查程序,削弱了打击的效果。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出现了对上述情况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刑罚的案例。考虑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与《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犯罪行为、入罪要件上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2款①、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第1款①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②规定的精神,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0条把尚未发生销售金额或者无法查清其销售金额,但已查获大量库存货物的案件的立案追诉情形及计算方法予以明确。
       根据《知识产权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统一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和把握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列举的具体情形:


        第一,本标准的第一种情形,“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来源于《知识立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较2001年《追诉标准》降低了销售金额,由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降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既包括实际所得,也包括根据销售合同,预期应当得到的违法收入。


        第二,本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难以查实实际销售情况,或者的确尚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而只查获库存货物的,追诉部门可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12条计算其货值金额,如果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本标准的第三种情形,“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此情形指对于有证据证明销售金额客观存在,但却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如果把有证据证明的销售金额加上库存的货值金额后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在实践中,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这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15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15万元,对于这种情形,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也符合刑法理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侵权产品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无法查清销售金额,致使大量案件无法处理。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
        下列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数额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

         (2)不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2、如何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9条的规定,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和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除侵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对脚毛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的,由于销售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后续行为,属吸收犯形态,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和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第八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生立、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了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三)其他问题
        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即为犯罪既遂。销售行为包括卖当产品和收回价值,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既卖出产品又收回价值,属既遂;既没有卖出产品也没有收回价值,若货值数额较大,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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