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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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章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对于假冒冒注册商标罪入罪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情形与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与2001年《追诉标准》相比大幅降低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数额,并取消了关于“驰名商标”、“人用药品”和“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情形。同时,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章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二)》)第6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的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和把握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列举的具体情形:


        第一,本标准的第一种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来源于《知识产权解释》第1条的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选择性条款,其中有一项数额达到标准就可以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12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范围包括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计算方法分为三个层次: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不同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以违法收益的多少作为立案追诉的条件,而非法经营数额是以违法行为规模的大小作为立案追诉的情形。因此,在认定时应当注意,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获利数额,即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数额,不仅包括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益数额,还应当包括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应当获得的非法利益额。


       第二,本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来源于《知识产权解释》第1条的规定。
        此处把被侵权商标的种类、数量也纳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之中,即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种类在两种(包含本数)以上,相应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下调至3万元和2万元。


        第三,本标准的第三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来源于《知识产权解释》第1条的规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千变万化,为了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和机械性,根据《刑法》原文,加入此规定。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于假冒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
       《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司去实践中,判断是否相同,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参照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评判方法,以是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为检验标准,最终确定是否相同。
        2、如何理解“使用”
        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
   只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不当的行为属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4、关于《刑法》保护范围的问题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涉及服务商标的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制裁。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假冒注册商标罪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也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诈骗罪侵害特定人的利益。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按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

 

(三)其他问题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知识产权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销售这些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追诉。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直接使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则行为人同时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立案追诉;如果查获时行为人尚未将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使用于自己生茶或经营的商品上,也无法证明其已经使用的,则按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进行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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