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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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界限是其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二)》规定的本罪的数额标准。数额达到较大,也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也即没有达到5000元或1万元的数额标准的,不应予以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既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也包括犯罪分子将盗窃来的信用卡交由其他人使用。对使用者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例如,某犯罪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应当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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