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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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票据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票据诈骗罪,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明知则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不是明知则不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2)从票据诈骗的数额上把握。达到数额较大,也即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应予以立案追诉;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即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没有达到1万元,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没有达到10万元,不应予以立案追诉,应按一般的票据诈骗行为处理,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条: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