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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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集资诈骗罪,本身就包含了两个非法行为,即非法集资行为与诈骗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这种罪名是令人发悚的。在经营中,融资是不可避免的,有的事企业自主行为,也有的是政府行为。集资后获取经营成功,通常没有司法机关来追究所谓的犯罪行为。但是,一旦经营恶化、破产,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那就会通过刑罚来处理。
       本罪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集体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的度,历来都有争议,很容易受政治、舆论的影响。我们国家执行的是社会主义法系,其本质上隶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形式主义,讲得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的众多关于集资诈骗案的判决都引发了无数争议,譬如浙江的吴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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