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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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形式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第1款第1项与2001年《追诉标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持一致,采用了5000元的标准。第2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将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标准提高l倍,确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考虑是,“恶意透支”行为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所反映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恶性可能更小,在定罪的数额标准上就应该有所差别,而且透支是贷记卡的基本功能,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区分,涉及人数众多,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从宽掌握。因此对恶意透支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其他方式信用卡诈骗的两倍,以免打击面过大。


      2、恶意透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定和明确,既要控制打击面,又要便于司法机关从程序和条件上认定恶意透支。因此,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第2款对《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了。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两个条件。此外,认定恶意透支时还需注意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善意透支,一毁是指持卡人无意中超过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马上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及时归还透支本息。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违法性和违规性,但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过失或者其他善意目的。这种情况虽然客观上违法或违规,但仍属善意透支的范畴。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认定属于恶意透支。在实践中,有的持卡人因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向发卡银行说明情况,积极设法归还,应当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还本付息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
      对此种情况的从轻处理,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第3款研究起草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前己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减轻、免除处罚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宜扩大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之一,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民事借贷关系,恶意透支与通常的诈骗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区别,有必要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明确从轻处罚的事由,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符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挽回发卡银行的经济损失,又能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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