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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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了2001年《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研究制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2001年《追诉标准》的数额幅度是依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制定的,该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是,由于各地在适用追诉数额标准上的不统一容易产生争议,故应取消数额的幅度。而且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控制犯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的平衡等因素,应该提高此类案件数额标准至2万元。后经过综合多种因素的考虑,认为目前不宜对此标准进行改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地域广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数额幅度标准正好与之相适应,且此类犯罪属于多发犯罪,一旦修改,涉及面广,因此应该保持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的稳定性,若要修改应在时机成熟后再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应该说明的是,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
  (2)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或者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有行为人利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由此实施的侵占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等其他犯罪。这里还要明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职务的便利。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国有单位中从事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而实 施的侵占行为,应当依法以贪污罪予以追究。
  (3)这里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所占有的对象应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种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如将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拿回家占为已有,或者将单位的存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自己所掌管、经手的本单位财物应上缴的不上缴.应下发的不下发,应入账的不入账,将其占为已有的行为等。
  (4)由于本罪是数额犯,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4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关于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的是数额幅度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兰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内,及时确定其管辖区域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要正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界限。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是指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数量不大或者数额很小的财物的行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达到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而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属于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由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责令其退还非法占有的本单位的财物,并依照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则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盗窃、骗取方式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诈骗罪表现为采取秘密窃取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与职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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