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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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没有贷款诈骗罪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成之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处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该决定的内容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罪名。

贷款诈骗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所有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对贷款应当遵循的原则、类、贷款期限和利率、借款人、贷款人、贷款程序、不良贷款监管、贷款管理责任制、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罚则等作了详细规定关于贷款原则,《贷款通则》第3-5条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关于贷款种类,《贷款通则》第7-9条规定,自营贷款,系指贷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此外,《贷款通则》第10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关于借款人,《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17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关于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关于借款人的义务,《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关于对借款人的限制,《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1)不得在一个同一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关于贷款程序,《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27条规定:“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29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32条规定:“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贷款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则直接违反了这些规定。
      所谓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指没有从国外或者境外引进资金、项目,却虚构从国外或者境外引进资金、项目的事实,以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够骗取贷款。所谓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不存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事实,却制作假的经济合同,并以此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本不存在该证明文件,却制作假的证明文件,并以此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证明文件,主要是指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听谓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本不存在产权证明,却制作假的产权证明,并以该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担保,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产权证明,主要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所谓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是指抵押物已经作为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担保行为的抵押,又用该抵押物作为担保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使用其他方法,是指使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外的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作抵押,用合法方法贷款后拒不归还等,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使用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诈骗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据为已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既包括将诈骗所得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置于个人的控制之下,也包括将诈骗所得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任意挥霍,或者控制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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